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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对象
1、
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办法对象,包括委托代理单位和委托代理个人。
2、
单位是指行政区域内不具备劳动保障管理条件的企业(国有、集体、三资、股份制、民营业、私营、乡镇等)、个体经济组织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。
3、 个人是指辞职、辞退、解聘、经济性裁员、自谋职业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、企业员工、个体劳动者;尚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、职业学校、技工学校毕业生;自谋职业的复员退伍军人;外出务工人员;因私出国、留学人员;其他受单位或个人委托,需劳动保障事 务代理的各类人员。
代理内容:
①档案托管
②代缴养老保险
③出具婚姻、生育证明
④出国政审
⑤代办户口申报及迁转手续
⑥代办劳动合同签证
⑦代办职业技能鉴定、职业培训报名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
⑧代办工伤认定,因公伤残,非因公伤、病、残劳动能力鉴定及伤残登记评定的申报手续
⑨代办住房公积金收缴转移手续
⑩办理档案转移手续。
委托程序
单位委托代理程序:委托代理单位提出申请,出具法人资格证明、营业执照(副本)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文件,提供委托代管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。
个人委托代理程序:由委托个人提出申请,属辞职、辞退、自谋职业、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,经原单位同意后,受委托方出具调档函:属大中专、技校、职业学校毕业后,须出具本人身份证、毕业证书:属自主择业的复员退伍军人,须有原部队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行政、党团、工资关系;属其他人员的,须出具本人身份证。
以上委托单位和委托个人,经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审查符合代理条件的,双方协商签订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委托协议书》,建立代理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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